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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贸易数量的增多,所对应的出口收汇风险也在逐渐提升。从官司管理的宏观角度上来看,出口企业建立收汇风险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确保企业出口业务开展,依托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来控制出口收汇风险,有效地规避出口外汇风险、钱货两空状况发生。
收汇风险的合同审查及评估制度对外贸业务员做出规定,部分合同一定要上报进行评估与审批,主要内容包含:
1、首次合作往来的合同。
2、外商必须取用FOB交易及指定了承运人和货代公司的协议。
3、取用D/A方式支付合同;D/P方式在履行中变更为D/A的合同;因单证不符而将信用证改为D/A方式的合同。
4、贸易金额超过一定数量的合同。
5、取用了外商所提供的样本的贸易合同。
6、需要采取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
7、其他类型有必要审查的合同。
根据风险程度,把风险分别分为高、中、低三种等级。内容条款相对重要的合同需要附有律师意见书。合作的外商的资信状况一定要谨慎核查;签订合同之时,贸易双方的企业名称、盖章、签字一定要准保相符;合同形式和条款一定要具有法律效力和经济安全性。
1、出口合同和传真备案制度,全部出口合同及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出现的传真,一定要复印且备案。
2、出口收汇方式需有管理规范,收汇过程形式一定要遵从相关规定,比如信用证,一定要严格要求审证、改证、制单、审单、交单、改单、单据归档的流程制定管理规范;对登记交卡、流转交接、保管管理等制定必须要规范。
3、风险预警制度,对会或者可能发生收汇风险,应该提前预防:外商付款期逾期10天便要进行预警程序,若超出20天便要汇总情况会议决定处理文案。进入预警程序之时,外贸业务员应该及时采取律师意见,开启防范措施,提升对双方往来传真和货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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