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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在业务来往上,有很多地方都相同,不过在根本上是有所区别的,当中“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与转开的新证属同一个信用证,即担保付款的是原开证银行。而“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为俩不同的信用证,由新证的开证银行向卖家担保付款,原开证银行向原受益人(外贸企业)担保付款。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皆是外贸企业为了预防买卖双方绕开外贸企业直接交易,而损失外贸企业利润所用的方法,并且外贸企业经过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能够把当中利益直接拿下,而不受贸易买卖两方的挟制。同样包括实际采购商的详细资料和外贸企业的利润这些商业之秘的保存。由于有的供应商或采购商在做交货收款之后,不遵守对外贸企业的服务费用支付义务,使得外贸企业白忙活,又甚之有些供应商直接与采购商交易直接绕开外贸企业,凡事都有需要遵守规则,如果用这些不道德的方法,扰乱秩序必定会使得贸易不能正常进行。
在外贸中既然存在外贸代理这种企业,就肯定有他存在的理由,因为外贸企业在贸易之中能发挥一定的桥梁作用,而也同样付出了努力,从中得到应有的报酬是理所当然的,并且是受法律所保证的,而且实际买卖两方都接受外贸企业利润在内的价格,其实也没必要再做一些有损外贸企业的事来了,毕竟这样对本身的信誉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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